上海电讯

当前位置: 上海电讯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正文

中国拟立法规定:为公民提供婚前、孕产期保健等服务

时 间:2019-12-24 06:17:33 来 源:本站整理

  中国拟立法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孕产期保健等服务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李京泽 梁晓辉 张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对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
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图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就草案作说明。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在妇幼健康服务、残疾人康复、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方面,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二是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三是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另外,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的充实学校体育、全民健身的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增加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增加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

  为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修改后的草案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了衔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增加规定罚款处罚。”(完)

【复制网址】 【打印】
免责声明:刊登本文仅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担保其真实性,若有侵权,请联系编辑删除。